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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购买一件汝窑笔洗,价值100万元,约定首付20万元,余款分三期付清,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30万元,价款全部付清前乙保留笔洗的所有权。甲取得笔洗后,付了首付和第一期余款,第二期余款迟迟未付。后甲以50万元将该笔洗卖给瓷器收藏家丙,乙得知后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有权解除与甲的买卖合同
B.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C.乙有权请求丙返还笔洗,但应向丙支付50万元
D.甲出卖笔洗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参考答案: A,B,D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附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此即关于保留所有权买卖的规定。《合同法》第167条又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这是关于分期付款买卖的规定。本题中涉及的情况为附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故应适用《合同法》第134条和第167条的规定。据此可知,选项A、B正确。由于甲未取得笔洗的所有权就将其转卖给丙,故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按照《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并不存在导致该无权处分行为有效的情形,故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选项D正确。此外,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后,如果丙构成善意取得,那么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就应由丙取得所有权,乙无权再请求丙返还笔洗;反之,如果丙不构成善意取得,则乙有权以所有权的身份向丙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但无须向丙支付50万元。可见,选项C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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