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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金悦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0月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2003年 3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讨论了配股方案。有关情况如下: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额为24 000万股(每股1元,下同),资产总额为 52 000万元,负债总额为15 000万元,净资产为37 000元。公司2000、2001、2002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0.8%、9.5%、10.9%。预期2003年的利润可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投资新项目,本次拟以每股2.8元的价格向股东配售。 2003

  

参考答案:

(1)该公司调整公司财务数据,出具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会计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和《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该公司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李某、钱某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张某授意、指使编制虚假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甲企业买卖股票的行为不合法。因其持有金悦公司5%以上的股票,属于内幕人员。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得买人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
(3)注册会计师罗某买卖股票的行为合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因罗某买卖股票的时间是在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开后的5日以后,所以其行为合法。
(4)乙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戴某买卖股票的行为不合法。因戴某也是《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人员,所以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股票。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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