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其他>企业法律顾问综合题库

问题:[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为购买原材料,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3个月的流动资金贷款35万元。经乙银行审查同意,由甲公司的常年客户丙公司作保证人,为甲公司的贷款本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丙公司同时要求甲公司提供反担保。2007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银行当即按合同规定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2007年8月20日,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延期两个月偿还贷款,乙银行表示同意,但甲公司和乙银行都未将此事告知丙公司。延期期限届满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无法偿还乙银行贷款,乙银行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乙银行


A.因未经丙公司书面同意,原借款合的履行期限不发生变更
B.因甲公司和乙银行变更借款合同期限未经丙公司同意,丙公司的保证责任自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延期偿还贷款之日减轻
C.自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延期还贷款之日起,丙公司对甲公司债务的保证责任方式依法由连带责任保证变更为一般保证
D.尽管甲公司和乙银行变更借款合同期限未经丙公司同意,丙公司仍应对原保证期间内的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需要注意的是,《担保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所作的规定并不一致。《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可见,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上修改了《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据此可知,选项D正确。

微信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