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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为购买原材料,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3个月的流动资金贷款35万元。经乙银行审查同意,由甲公司的常年客户丙公司作保证人,为甲公司的贷款本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丙公司同时要求甲公司提供反担保。2007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银行当即按合同规定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2007年8月20日,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延期两个月偿还贷款,乙银行表示同意,但甲公司和乙银行都未将此事告知丙公司。延期期限届满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无法偿还乙银行贷款,乙银行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请求


A.2007年12月1日
B.2008年4月20日
C.2008年3月1日
D.2008年5月1日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问题。《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银行在2007年6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期限为3个月,故甲公司应在2007年9月1日还款。由于乙银行与丙公司之间未约定保证期间,故乙银行应自2007年9月1日起的6个月内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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