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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2007年3月5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60万元,借期6个月,以甲公司的两栋厂房(其中一栋已出租给某商场,租期5年)作为抵押,但未包括厂房占用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签订当日,乙银行即向甲公司发放了全额贷款,但由于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计算机系统故障,双方未能办理厂房抵押登记手续。2007年3月7日,乙银行业务人员到达甲公司总部,要求甲公司为该抵押贷款另行提供其他担保方式,恰逢甲公司与其原料供应商丙公司商谈业务,甲公司董事长遂当场让丙公司负责人在抵押借款


A.厂房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未抵押的视为一并抵押
B.甲公司将已出租的厂房设定抵押,应当事先征得商场的同意
C.订立抵押合同前已经出租的厂房,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的影响
D.未出租的厂房,在抵押借款合同存续期间,未经乙银行同意,甲公司不得将其出租

参考答案: A,C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以建筑物设定抵押以及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首先应注意的是,因本题系2009年的考题,故其中涉及抵押权的内容,理应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据此可知,选项A正确。关于抵押与租赁的关系,《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据此可知,甲公司将已出租的厂房设定抵押时,无需事先征得商场同意,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未出租的厂房仍可由甲公司予以出租,但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由此可知,选项B、D错误,C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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