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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2007年3月5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60万元,借期6个月,以甲公司的两栋厂房(其中一栋已出租给某商场,租期5年)作为抵押,但未包括厂房占用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签订当日,乙银行即向甲公司发放了全额贷款,但由于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计算机系统故障,双方未能办理厂房抵押登记手续。2007年3月7日,乙银行业务人员到达甲公司总部,要求甲公司为该抵押贷款另行提供其他担保方式,恰逢甲公司与其原料供应商丙公司商谈业务,甲公司董事长遂当场让丙公司负责人在抵押借款


A.本案保证合同期间已届满
B.乙银行未先向甲公司催告履行
C.乙银行未就甲公司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D.甲公司和乙银行之间的债务因甲公司的清偿行为业已消灭

参考答案: A,D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保证人的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在本题中,由于丙公司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依法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故选项B、C显然是错误的。《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据此可知,选项A是正确的。另外,因保证具有从属性,须以主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前提,故甲公司对乙银行的债务已因清偿而消灭的,丙公司的保证责任自然也归于消灭。可见,选项D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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