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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由单选和多选组成。) 甲、乙、丙、丁、戊是宏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担任董事长,股东乙对公司的经营方针不满,向公司提出要转让股权给王某并书面通知了其他股东,丙、丁二人同意,戊收到通知后迟迟不作出答复,直至2个月后通知乙不同意转让,董事长甲出差未归。 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问题。假设由于股权转让四名股东的持股比例大体相当,戊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修改公司章程,改为在股东会上四名股东每人一票进行表决。甲控制着董事会,以至董事会故意不召集股东会,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股东会的召集是董事会的法定职权,董事会不召集,股东会无法召开
B.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C.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丙、丁、戊任何一名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D.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只能由提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戊自行召集和主持

参考答案: B,C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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