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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甲市飞云公司(受让方)与乙方兰天公司(转让方)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该土地在丙市,预付定金50万元,合同约定3个月内付清余款,之后双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飞云公司又与丁市兴业公司签订了其中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在协议中规定由飞云公司出面办理各种手续,由兴业公司负责投资开发,兴业公司一次性向飞云公司付清了34万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费。3个月期满后,因飞云公司无力付清余款,于是兰天公司便收回了全部土地,遂起纠纷,为此兴业公司诉至人民法院,一审人民法院认定兴业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格,所


A.甲市人民法院
B.乙市人民法院
C.丙市人民法院
D.丁市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特别是专属管辖。本案中,兴业公司和飞云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涉及不动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本案只能由土地所在地的丙市法院管辖。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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