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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东方市城南区飞天广告公司诉东方市城北区太阳食品公司拖欠广告费40万元纠纷案件,经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太阳食品公司败诉,太阳食品公司不服,上诉至东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太阳食品公司拒绝履行判决,飞天广告公司欲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太阳食品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已无力清偿债务,但人民法院查明正信公司拖欠太阳食品公司房租30万元,此时,人民法院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


A.可以依职权直接向正信公司发出履行30万元债务的通知
B.可以依太阳食品公司的申请向正信公司发出履行30万元债务的通知
C.可以在发出履行通知的同时,将正信公司一套价值25万元的生产设备予以查封
D.可以在正信公司对送达的履行债务通知不予理睬20天后,直接将其所属的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予以扣押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对第三人的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因此,正确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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