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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甲对乙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一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现丙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便追加其参加诉讼。但丙既不参加诉讼,也不表示放弃权利。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 )。


A.仍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依法作出判决
B.仍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可以缺席判决
C.不能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但可直接根据上诉人的请求作出判决
D.不能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丙既不参加诉讼,也不表示放弃权利,是无法进行调解的。调解不成,只能发回重审。因此,选项D是正确选项。选项AB仍将丙列为当事人的处理方式,违反了第183条的规定,剥夺了丙的审级利益,因此,是错误的选项。选项C的处理方式,虽然不将丙列为二审当事人,但根据上诉人的请求作出判决的处理方式违背了第183条的规定,因此,也是错误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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