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选择题]
A.本案原告是林晨,其父林坷是林晨法定代理人,被告是周童,其父周志伟是周童的法定代理人,李霞是证人
B.本案被告是周童,周志伟是其法定代理人,李霞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本案原告是林坷,被告是周志伟和李霞
D.本案原告是林坷和林晨,被告是周志伟、李霞和周童
●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见任何自然人皆具有当事人能力,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本案中,周童是造成损害之人,林晨是受到损害之人,他们是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之人,理应作为原被告参加诉讼。又根据《民诉法》第57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民诉法》意见第67条:“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原被告各自父亲(监护人)是法定诉讼代理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民诉法》第56条第2款所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案祖母李霞不可能为被告承担责任,因此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民诉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可见李霞是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