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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真题试题】 (2010年单项选择第14题) 乙公司欠甲公司一笔工程款,现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债权让与丙公司,且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的抗辩理由是(  )。


A.甲、乙间合同不成立
B.付款期限尚未届至
C.乙已丧失履行能力
D.债权已过诉讼时效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抗辩权问题。《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题中,AB三个选项中涉及的抗辩,都是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故可向受让人丙公司主张。至于乙自己丧失履行能力,则不属于合法的抗辩事由。故选项C是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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