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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份汽车买卖合同,约定价款20万元,先付款,后交货。买受人甲公司已付19万元,还有1万元未付。此时,若甲公司请求乙公司交付该汽车并办理过户手续,则( )。


A.乙公司无权主张履行抗辩权
B.乙公司有权对甲公司主张履行抗辩权
C.甲公司违约在先,乙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D.买卖合同中不存在履行抗辩权,乙公司必须履行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

[考点]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约定先付款,即由甲公司先履行,其还有1万元未付,不符合约定,因此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即乙公司有权对甲公司主张履行抗辩权。据此,选项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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