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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2008,33)2006年7月10日,甲签发了一张1个月到期的汇票,收款人为乙,丙为付款人。2006年7月15日,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2006年7月20日,丁向丙提出承兑时遭拒绝,并制作拒绝证书。丁对乙行使追索权的期间至( )。


A.2006年10月20日止
B.2007年1月20日止
C.2007年7月20日止
D.2008年7月20日止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为汇票的追索权的行使期间。我国《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由此可见,在丁行使付款提示遭承兑拒绝时,2006年7月20日起,就享有追索权。而《票据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由此可知,丁对乙行使追索权的期间至2007年1月20日。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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