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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真题试题】 (2009年单项选择第23题)甲科研所与乙企业于2009年3月签订一份设备改造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自2009年7月1日至12月1日,甲科研所负责对乙企业的自动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的指导工作。合同签订后,乙企业为履行合同做了一些准备工作。5月,甲科研所通知乙企业,因甲科研所某技术人员已经辞职,不能履行该合同。乙企业遂于6月1日诉于法院。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企业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甲科研所违约责任
B.乙企业有权主张合同无效,并追究甲科研所缔约过失责任
C.乙企业有权撤销合同,并追究甲科研所缔约过失责任
D.合同有效,乙企业应至7月1日才有权主张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

【真题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预期违约制度。《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在本案中,甲在履行期届至前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义务,构成预期违约,乙企业有权在7月1日之前要求甲承担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并有权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2项的规定解除合同。因此选项A正确,D错误。另外,甲、乙之间订立的合同并无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因素,故选项B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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