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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两同学是参加今年司法考试的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就公司法的相关问题产生不同意见,甲的观点如下:(1)禁止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乙的观点如下:(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则上述说法正确的有(


A.甲(1)和甲(2)
B.甲(1)和乙(2)
C.甲(2)和乙(1)
D.乙(1)和乙(2)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可见并非绝对禁止。故甲(1)是错误的。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故只有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才导致无效。故甲(2)错误,乙(2)正确。第16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故乙(1)也正确。正确选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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