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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真题试题】(2008年案例分析题第79—82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制造、安装一套预氧化炉,并负责与氧化炉的调试,甲公司支付加工100万元,其中设备交付后支付80万元,安装调试合格后付清剩余加工费。乙公司如期交付了设备,甲公司支付了80万元加工费。但乙公司一直未派员调试,甲公司遂拒绝支付剩余20万元加工费。乙公司向甲催要剩余加工费未得,便将其对甲公司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债权未得,经调查得知,丁公司尚欠甲公司加工费20万元,因甲公司加工产品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

本题考点是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由于乙公司有先派员调试的义务,甲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顺序利益,可以拒绝履行交付20万元的义务。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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