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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真题试题】(2007年案例分析题第79—82题)2006年8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提供6台型号为3TF6844一OCM7德国产接触器,单价17300元,总金额为103800元,预付货款2万元,其余款项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清;合同生效后30日内交货,甲公司负责运输,乙公司决定运输方式(如乙公司不指定,则默认为中铁快运)。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于同年8月25日支付货款2万元。甲公司分别于同年9月2日、3日、6日通过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先后向乙公司发运3台、2台、1


A.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乙公司有权中止支付剩余货款

参考答案: B,D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乙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乙公司并不享有法定解除权。正确答案为B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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