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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 甲、乙二人共同将丙和丁打成轻伤。当晚,丙、丁分别接到甲的恐吓电话。由于惧怕甲,丙只向法院起诉了乙。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丁参加诉讼。但丁自接到甲的恐吓电话后因害怕遭到报复而一病不起,没有出庭参加诉讼。如果一审宣判后,丁以甲、乙二人涉嫌故意伤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应当()。


A.受理
B.在甲、乙和丁之间进行调解
C.告知丁在当事人上诉时向第二审法院提出其主张
D.不予受理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的考点是刑事诉讼自诉案件一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3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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