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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真题试题】(2008年案例分析题第79—82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制造、安装一套预氧化炉,并负责与氧化炉的调试,甲公司支付加工100万元,其中设备交付后支付80万元,安装调试合格后付清剩余加工费。乙公司如期交付了设备,甲公司支付了80万元加工费。但乙公司一直未派员调试,甲公司遂拒绝支付剩余20万元加工费。乙公司向甲催要剩余加工费未得,便将其对甲公司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债权未得,经调查得知,丁公司尚欠甲公司加工费20万元,因甲公司加工产品


A.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让与协议,自通知甲公司时生效
B.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与协议,自通知甲公司时对甲公司发生效力
C.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债权,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可以向丙公司主张
D.债权让与后,乙公司应对甲公司履行义务负担保责任

参考答案: B,C

  参考解析

本题考点是债权让与。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为债权转让协议是契约,是双方合意,因此在乙丙公司签订合同时就已经发生效力,对第三人甲佘司来说,则是在获得通知后,才对甲发生效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权可以向丙公司主张。债权让与后,乙公司并不必然对甲公司履行义务付担保责任,除非乙丙公司在转让协定中已有约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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