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选择题]
A.本案中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不正确
B.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C.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全体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即可
D.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由人民法院召集
● 参考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