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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2008年12月10日债权人某银行分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雅光葡萄酒厂破产,经查:雅光葡萄酒厂仅有资产73.7万元,债务为159.7万元,亏损达8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6.1%。法院立案,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权人,并与2009年1月5日在报上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规定2月10日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有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通过各种途径抢先清偿,例如从仓库提走产品抵债。2月10日主持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确认:24家债权人,各种债务累计159.7万元。银行的部分债务是有抵押权


A.本案中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不正确
B.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C.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全体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即可
D.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由人民法院召集

参考答案: B,D

  参考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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