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选择题]
A.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乙公司有权终止支付剩余贷款
●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及相关问题。《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该条规定的是先履行抗辩权。在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由甲公司先交货,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支付余款。由于甲公司交付的2台接触器不符合约定,故就这2台接触器的价款,乙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甲公司的付款请求,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选项A错误,D正确。另一方面,由于甲公司交付的2台接触器损坏,构成违约,故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本案中,虽然甲交付的2台接触器不符合约定,但乙公司并未催告甲公司履行换货义务,故不能取得合同解除权。可见,选项C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