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选择题]
A.甲公司有权向法院主张撤销该行为
B.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主张返还机床
C.甲公司有权向李某主张解除合同
D.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所得价款偿还债务
● 参考解析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债权人撤销权及相关制度。《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乙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机床转让给本公司的董事李某,损害了甲公司的债权,故甲公司有权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乙公司与李某订立的买卖合同。如果甲公司不行使撤销权,自然有权请求乙公司以所得价款偿还债务。可见,选项A、D正确。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且机床已经交付,故乙公司已取得机床的所有权。在甲公司未解除其与乙公司的合同时,是无权请求乙公司返还机床的。故选项B错误。另外,甲公司并非乙公司与李某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故无权向李某主张解除合同。因此,选项C也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