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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真题试题】(2006年案例分析第79~82题)A县某石化染料厂、硫酸厂将含酸废水排入一条河流,该河河水流入位于B县的内陆湖。B县某村村民甲承包湖面养鱼多年,一直未发生大量死鱼现象。2002年上半年,当地干旱无雨,湖水水位下降,水面出现死鱼。环保部门监测发现,受酸水腐蚀系鱼死亡的原因。B县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甲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5万元。甲要求石化染料厂和硫酸厂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是甲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石化染料厂提交了A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其排放


A.必要,因为甲应当证明被告实施了排污行为
B.必要,因为甲应当证明被告排放的污染物进入了原告养鱼的水伍
C.必要,因为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D.不必要,因为应当由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举证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环境污染侵权的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3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兰系承担举证责任。”可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题中,甲承担证明被告排放的污染物进入原告养鱼的水体的证明责任。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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