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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真题试题】(2006年案例分析第79~82题)A县某石化染料厂、硫酸厂将含酸废水排入一条河流,该河河水流入位于B县的内陆湖。B县某村村民甲承包湖面养鱼多年,一直未发生大量死鱼现象。2002年上半年,当地干旱无雨,湖水水位下降,水面出现死鱼。环保部门监测发现,受酸水腐蚀系鱼死亡的原因。B县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甲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5万元。甲要求石化染料厂和硫酸厂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是甲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石化染料厂提交了A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其排放


A.不可抗力
B.加害人无过错
C.受害人过错
D.第三人过错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环境污染的免责事由。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可见,环境污染侵权赔偿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不因加害人无过错而免责。只有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才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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