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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A市的甲公司和B市的乙公司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4月3日甲公司发E.mail给乙公司称:“我公司有宇宙牌笔记本电脑l00台,顶级配置,以每台9000元价格请贵公司代为出售,按销售总额的10%提成。”4月5日乙公司回复称:“货物可以,价格偏高,每台8000元可以接受。”4月8日甲公司回复:“每台8000元可以出售,但提成9%。”4月10日乙公司回复:“同意。”甲公司于4月11日收到该回复后,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又签订了供应100台电脑的合同,每台价格


A.甲公司承担
B.乙公司承担
C.丙公司承担
D.丁公司承担

参考答案: A,B

  参考解析

【真题解析】考查的知识点是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对第三人的履行。《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题中,丙公司拒绝购买是由于交付的电脑不符合约定标准,因此,如果乙公司向丙公司披露甲公司的存在,那么丙公司可以向甲或者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其支付违约所致的货物仓储费用。因此,正确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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