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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真题试题】(2008年案例分析第75-78题)张三、李四、王五三人于2006年2月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张三用货币出资,李四用一辆汽车出资,王五用房屋所有权出资。甲公司组织机构中,张三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五任监事。经甲公司股东会同意,张三将该公司一辆汽车出售给自己。另外,张三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多次将甲公司的资金挪用于个人炒股而赚了10万元。王五发现张三的上述行为后多次提醒张三,张三置之不理,王五无奈,欲将其在甲公司中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周某。王五将拟


A.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四在甲公司中的股权需要经过甲公司同意
B.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C.张三等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D.甲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购买该股权,应征得甲公司同意

参考答案: B,C

  参考解析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问题。我国《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据此可知,选项BC是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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