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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A市的甲公司和B市的乙公司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4月3日甲公司发E.mail给乙公司称:“我公司有宇宙牌笔记本电脑l00台,顶级配置,以每台9000元价格请贵公司代为出售,按销售总额的10%提成。”4月5日乙公司回复称:“货物可以,价格偏高,每台8000元可以接受。”4月8日甲公司回复:“每台8000元可以出售,但提成9%。”4月10日乙公司回复:“同意。”甲公司于4月11日收到该回复后,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又签订了供应100台电脑的合同,每台价格


A.应当由乙公司自己承担
B.应当由丙公司承担
C.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预付
D.甲公司应当偿还并支付利息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

【真题解析】考查的知识点是行纪合同的费用。《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该法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甲乙签订代为销售电脑的合同后,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者是乙公司履行行纪合同为委托人甲公司从事贸易活动的具体表现。因此,乙公司根据买卖合同向丙公司履行交付100台电脑花费的运费等费用,除甲乙在先前合同中有所约定,否则由行纪人自己负担。鉴于本题中甲乙在合同中未作约定,所以,该费用应由乙公司承担。因此,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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