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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根据法律规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事由有( )。


A.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清算组提出终结申请
B.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C.债务人有法定的不予宣告破产的事由
D.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被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为法院认可生效

参考答案: A,B,D

  参考解析

[考点]破产终结程序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10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第120条的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可以得出结论,破产程序终结的事由为:(1)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2)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在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3)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4)最后分配完结。因此选择AB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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