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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6月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绿豆100吨,总价10万元,但合同未约定绿豆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也未封存样品。甲公司如期发货,乙公司收货后,因有20吨绿豆未能销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不成立
B.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效力待定
C.合同有效,但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D.合同有效,甲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

【真题解析】考查的知识点是合同的履行。买卖合同的成立应当满足合同中对买卖的标的及价款进行了约定。至于本题中买卖标的质量标准的确定,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转自中国企业法律顾问教育网在本题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接受了甲公司的发货,并将100吨中的80吨进行销售,视为其以实际行动认可了甲公司的履行为适当履行,包括履行标的的质量标准。之后,乙公司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属于违约。因此,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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