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其他>企业法律顾问综合题库

问题:[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宜家纺织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而欲向银行贷款200万元购买生产线。银行要求宜家纺织厂提供担保,考虑到该纺织厂所拥有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遂协商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作为返还贷款的担保,双方并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进行登记。3个月后,邻县的另一家花园纺织厂找到宜家厂,提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由于宜家厂经常签订类似的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在经审查花园厂符合相应标准后,与花园厂签订了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银行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宜家纺织厂的许可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质权,


A.质押合同未生效,许可合同有效
B.质押合同已生效,许可合同无效
C.质押合同未生效,许可合同无效
D.质押合同已生效,许可合同有效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

《物权法》第227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虽然质权未成立,但是质押合同是生效的,质押权未设立,因此许可合同有效。

微信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