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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仓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发起人为甲公司和乙。2003年,仓达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丙、丁、戍加入公司,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750万元。此时,仓达公司的股权结构为:甲公司35%、乙15%、丙20%、丁15%、戊15%。仓达公司不设董事会,甲公司派代表王某出任仓达公司执行董事并兼任总经理。2004年初,乙决定将自己的股权向其他股东转让。其他股东均希望购买乙的股权,但对购买的比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04年5月,甲公司与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将其所持有的仓达公司的全部


A.符合《公司法》规定
B.构成违法行使职权
C.违反《公司法》规定
D.侵犯其他股东权利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所以甲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所以王某依照《股权转让协议》修改了仓达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的行为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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