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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8年10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10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10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二十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10月24日生效
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
C.乙公司于10月18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
D.丙公司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有权要求向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抵销权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9条债务的抵销及行使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本题中,甲对乙债权转让于10月24日生效,乙主张抵销权应于通知到达时生效,因此,A正确,C错误。甲应于10月18日偿还欠乙的20万元,乙公司于10月24日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应向丙偿还10万元,因此,B错误。丙公司30万元债权应当由甲、乙按份清偿。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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