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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2004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了胜利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劳务出资作价5万元,丙以其自主知识产权作价出资6万元,丁以其厂房设备作价出资4万元,戊以其经营管理经验出资作价2万元;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由戊全权负责,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 2004年8月,甲由于个人所负债务3万元无力清偿,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2004年12月,为发展业务,合伙事务执行人戊个人决定以其房屋作担保,向银行贷款1万元。 2007年6月,合伙企

  

参考答案:

(1)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2)戊向银行贷款的做法不合法。因为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且以房屋作为担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方可进行,否则无效。
(3)第一,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题中甲、乙、丙三人的决议并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结果,所以不产生效力。另外,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乙和戊是不能做有限合伙人的。再有,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所以戊不能做有限合伙人。
(4)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5)甲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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