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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 案例分析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在票据承兑栏中进行了签章。乙公司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将该票据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据上背书和签章。丙公司因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将该票据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发现票据上无转让背书,遂提出异议。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之后,丁公司为偿付欠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货物后,发现货

  

参考答案:

(1)A银行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所以题目中“A银行以甲公司存入本行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这一理由不成立。(2)戊可以向甲公司、A银行、丁公司追索。(3)甲公司不能以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首先,票据关系成立后,就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基础关系的无效、解除不影响票据关系。其次,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即使票据债务人甲行使对人抗辩权,也只能针对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而不能针对背书转让后的持票人戊公司。(4)丙公司的行为属于伪造票据签章。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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