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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09年4月1日签订一份标的额为42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出卖人乙公司应当于2009年4月20日向买受人甲公司交付6台机器设备,甲公司于2009年7月 1日付款,在甲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之前,乙公司保留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 2009年4月20日,乙公司依约向甲公司交付了 6台机器设备。甲公司在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发生了以下事项: (1) 2009年5月1日,甲公司将其中的一台机器设备作价8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A公司,甲公司将机器设备交付给了A公司,但A公司尚未付款。 (

  

参考答案:

①D修理厂有权对该机器设备行使留置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②D修理厂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权人在其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时,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并给债务人确定一个履行期限,该履行期限应当为2个月以上。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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