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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某商场与一酒厂于2008年11月6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该酒厂向商场供应普通白酒12万瓶,贷款10万元,由该商场贴上某名牌酒厂的商标对外销售。商场为此开具一张10万元的汇票给酒厂,酒厂随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个体户张某用以支付购买粮食等原料的货款。张某收到汇票后将汇票变造为40万元背书转让给某工程队,以支付工程队为其建造种养场的工程款。工程队再次背书将汇票转让给建筑材料供应商,该供应商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被付款人以该汇票被变造为由加以拒绝,并作出拒绝书。之后供应商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A商人

  

参考答案:

(1)该买卖合同因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名牌酒厂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广大消费者利益),违反《合同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而无效。由于双方均属故意,依照《合同法》规定,应依法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另外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均有商标侵权行为,应依法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
(2)该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影响由此而产生的票据关系。因为,商场与酒厂的票据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票据关系一旦形成,便与决定其产生的票据基础关系(合同关系)相分离。合同关系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不产生影响。
(3)A商人可以向所有签章在前的前手,包括出票人商场、背书人酒厂、张某、工程队、供应商追索。如其向供应商追索,则追索的费用包括:被拒绝承兑的汇票金额40万元;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拒绝书的费用;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4)因为该汇票被变造,所以各票据当事人对A商人的责任,应根据其签章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来加以确定。在本案例中,出票人商场和背书人酒厂是在变造之前签章,故应就变造前的10万元承担责任。张某为变造人,应对变造的文义负责,即40万元承担责任。工程队、供应商背书的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后,应当对变造后的事项负责,也即承担40万元的责任。同时,依《票据法》规定,变造人张某应对变造汇票的行为、供应商应对故意使用变造的汇票的行为,承担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即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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