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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2003年4月,张、刘、李、赵决定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张以现金和机器设备进行投资,共投资20万元。刘以厂房进行投资,折价15万元。李出资10万元现金。经3人协商同意赵以劳务出资折价为 5万元。合伙协议中规定,张、刘、李、赵按照4:3:2: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合伙协议中规定,张、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两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超过20万元的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发生以下业务: (1)2003年6月,张、刘两人协商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张聘请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以对债务不具有偿还责任。若聘请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经营过程中,赵、李、陈可以查阅企业的账簿和其他文件。他们可以行使的职权为:①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②各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簿和其他有关文件。③合伙人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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