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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09年4月1日签订一份标的额为42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出卖人乙公司应当于2009年4月20日向买受人甲公司交付6台机器设备,甲公司于2009年7月 1日付款,在甲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之前,乙公司保留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 2009年4月20日,乙公司依约向甲公司交付了 6台机器设备。甲公司在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发生了以下事项: (1) 2009年5月1日,甲公司将其中的一台机器设备作价8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A公司,甲公司将机器设备交付给了A公司,但A公司尚未付款。 (2)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①乙公司无权要求A公司返还机器设备。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乙公司)丧失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受让人(A公司)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②A公司不能以甲公司无权处分为由拒绝支付价款。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以后,应当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根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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