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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1日,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乙公司申请破产,2009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案件,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经查: (1)丙会计师事务所曾于2005年担任乙公司的财务顾问,丙会计师事务所拟派出的注册会计师张某之妻现为甲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2)2009年4月1日,甲公司与A公司订立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同日,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债权人A公司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3)甲公司的股

  

参考答案:

①A公司的抵押权已经设立。根据规定,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牛效时设立。在本题中,A公司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4月1日)设立。
②丙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债务补充设置担保,但不包括在可撤销期间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
③该机器设备属于甲公司的债务人财产。根据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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