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会计考试>经济法综合题库

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2006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建筑材料,价款为600万元,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定金125万元,在2006年2月25日之前交付,并且约定由某建筑公司于2006年3月2日向甲公司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合格后的次日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结算。2006年2月20日,甲公司如约支付了定金。2006年3月2日,由于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建筑公司没有按期向A公司交货,经过协商,建筑公司于2006年3月18日向甲公司交付了货物,甲公司当天验收,质量符合合同标准,于 2

  

参考答案:

(1)甲、乙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处的合同标的额为600万元,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了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2)甲乙双方约定由某建筑公司向甲交付货物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3)建筑公司没有按期交货,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影响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是绝对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上述绝对记载事项缺一则该汇票无效。
出票地和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记录与否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此,甲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5)承兑人拒绝付款理由不成立。因为该票据属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该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丁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规定,因此承兑人拒绝付款理由不成立。
(6)承兑的效力在于确定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责任。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上的金额。
(7)丁要求丙、乙、A代为付款,属于行使票据追索权。
(8)丙的拒绝付款理由不成立,丙属于丁的前手,且背书日期属于相对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背书连续的效力,因此丙应对票据承担票据责任。
(9)乙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乙所说的按照债务人的顺序,应先由丙付款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10)A保证人向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人向持票人清偿债务后,取得票据而成为持票人,享有票据的权利,有权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因此,A保证人履行了票据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出票人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参考解析

微信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