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会计考试>经济法综合题库

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2011年3月15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购买十辆汽车,并签订了委托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将购买汽车的价款200万元交付乙公司;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汽车,汽车的购买价格为每辆20万元,乙公司的报酬为5万元,并于2011年3月30日前交付甲公司;待甲公司检验无问题后,将报酬交付乙公司。乙公司接受委托后,于2011年3月20日从丙公司处以价款为19.7万元,购得该种汽车10辆,乙公司为此支出了2万元费用。乙公司依约将汽车交付给甲公司,但向甲公司提出,双方约定购买汽车与实际购买的汽车价格之间的差额3

  

参考答案: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案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并未约定第三人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赔偿损失。

  参考解析

微信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