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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2003年5月1日,甲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乙有限责任公司,并更名为丙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8月15日,丁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乙有限责任公司欠付丁公司的货款,本息共计100万元。经查证,甲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乙有限责任公司时依法进行了公告,丁公司并未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 2007年6月1日,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份化改组,原公司净资产值为5亿元,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为2亿元。同年,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08年1月5日

  

参考答案:

(1)丁公司不能要求丙有限责任公司对该笔货款承担责任。根据规定,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合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合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2)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份化改组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数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3)丙公司为A公司提供的担保存在以下不合法之处:①审批机构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本题中,丙公司为其第一大股东A公司提供担保,直接由董事会审批,不符合规定。②丙公司未就该事项作出任何说明、公告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提交临时报告。
(4)董事张某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逍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在本题中,张某的异议并未被记载于会议记录,不得免除责任。
(5)①赵某的损失与丙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根据规定,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本题中,虚假陈述更正日为2009年3月1日,赵某在此之前已经卖出证券。②钱某的损失与丙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规定,投资者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汪券;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的,认定其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在本题中,钱某购买的正是丙公司的股票,购入时间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且虚假陈述更正日之后继续持有该证券,其损失与丙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③邓某的投资损失与丙公司的虚似陈述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根据规定,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本题中,邓某购入丙公司股票的时间在虚假陈述更正日之后,其投资损失与丙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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