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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开成公司与浩新物资供应公司于2002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原材料供应合同。双方约定:开成公司于5月15日将货款及运输费用共计55万元汇人浩新公司账户,浩新公司见款立即发货。开成公司按约付款,但浩新公司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供货,遂与开成公司进行了交涉并达成协议,即浩新公司按现有数量供货,余款退回。5月20日,浩新公司发出价值30万元的材料(含运输费用),并退回货款20万元。开成公司见短缺5万元便与浩新公司交涉。浩新公司的解释是,短缺的5万元系开成公司经办此项业务的业务员甲借走,至

  

参考答案:

(1)开成公司业务员甲以个人名义借走的2万元应由浩新公司负责追讨。因为甲已与浩新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甲用加盖开成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借走的3万元则由开成公司向甲追讨,不应由浩新公司追讨,此处理可参见《民法通则》中关于表见代理的处理。
(2)开成公司作为担保人,可以其担保的债务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因为根据《破产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3)美国公司先期汇入而被挪用的出资额应由实业公司负责偿还,因为该款项汇人实业公司账户且被其挪用。美国公司因终止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实业公司和乙公司按比例承担。因为美国公司、实业公司、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合营企业,由于实业公司和乙公司未按期缴清出资,已构成违约,导致该合营企业终止,因此,实业公司和乙公司应对美国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实业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终止公司的决议无效。因为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有权拟定公司解散方案,但最终的决定权由股东会行使。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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