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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2007年7月5日,甲纺织厂(以下简称“甲厂”)与乙棉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 乙公司向甲厂供应50吨一级皮棉,总价款为人民币130万元;在合同签订之后30日内,由甲厂先期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预付人民币30万元货款;乙公司在同年10月上旬一次向甲厂交货;甲厂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向乙公司付清余款;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计6.5万元。 与此同时,为了保证该买卖合同的履行,乙公司要求丙纺织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就甲厂依约履行付款义

  

参考答案:

(1)甲厂存在违约行为,因为,乙公司依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向甲厂交付了货物,并且所交付的货物符合质量要求,甲厂不按时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
(2)乙公司不能依据保证合同要求丙公司的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因为,丙公司的分公司在未经过丙公司同意,并以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无权与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其与乙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故而乙公司不能依据保证合同要求丙公司的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3)承兑行不能拒绝支付丁公司提示的银行承兑汇票。因为,票据属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即独立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承兑人不得以基础关系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4)丁公司在其提示的汇票遭拒绝付款之后,可以向乙公司、承兑人、甲厂之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行使追索权。
(5)乙公司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根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并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本题该合同约定的6.5万元违约金低于乙公司遭受的10万元经济损失,乙公司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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