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问答题]
A企业拟定的改制及股票发行上市方案存在以下法律障碍:
(1)A企业拟定由4家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B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于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采用发起设立方式,发起人应当在5人以上。
(2)B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仅达26.06%。
(3)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净资产的折股比率不符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折股比率不得低于65%,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4300万元,折成2750万股,该折股比率仅为63.95%。
(4)各发起人在B公司的持股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而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仅为2750万股。
(5)按B公司申请发行社会公众股的额度,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认购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如果B公司申请发行6000万股社会公众股,那么,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则仅达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1.43%。
● 参考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