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会计考试>经济法综合题库

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A企业为了控制合同风险,明确规定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对外签定合同的最高限额为 200万元。2005年4月1日,张某在一次商品交易会上,为了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代表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250万元的买卖合同,B企业并不知道张某违反了A企业的内部规定。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A企业在2005年6月5日前向B企业提供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后的10天内支付货款250万元。 2005年6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货物的生产,6月2日A企业有确切证据得知B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力支付250万元的

  

参考答案:

(1)A、B丙个企业签定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人的法人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包括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成立有效。在本案中,B企业并不知道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张某超越了内部权限,因此张某的代表行为有效,买卖合同成立有效。
(2)A企业有权在6月5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3)A、B两个企业签定的抵押合同有效,但双方在抵押合同中“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厂房的所有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的约定无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该约定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4)A企业与C企业的分支机构甲签订的保证合同是有效的。根据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甲分支机构已经取得总公司C的书面授权书,因此有权对外提供保证。
(5)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人甲与债权人A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案中,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为7月10日,所以保证人C的保证期间为2005年7月11日~2006年1月10日。
(6)B企业转让机床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在本题中,B企业并没有通知A公司转让机床的情况,因此B的转让行为是无效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7)甲分支机构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理由成立。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裁定的(适用于一般保证),或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适用于连带保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本案中,甲分支机构的保证期间为2005年7月11日一2006年1月10日。债权人A直到2006年6月1日才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已超出了保证期间,所以甲分支机构的保证责任免除。

  参考解析

微信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