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问答题]
(1)该买卖合同因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名牌酒厂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广大消费者利益),违反《合同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而无效。由于双方均属故意,依照《合同法》规定,应依法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另外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均有商标侵权行为,应依法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
(2)该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影响由此而产生的票据关系。因为,商场与酒厂的票据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票据关系一旦形成,便与决定其产生的票据基础关系(合同关系)相分离。合同关系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不产生影响。
(3)A商人可以向所有签章在前的前手,包括出票人商场、背书人酒厂、张某、工程队、供应商追索。如其向供应商追索,则追索的费用包括:被拒绝承兑的汇票金额40万元;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拒绝书的费用;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4)因为该汇票被变造,所以各票据当事人对A商人的责任,应根据其签章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来加以确定。在本案例中,出票人商场和背书人酒厂是在变造之前签章,故应就变造前的10万元承担责任。张某为变造人,应对变造的文义负责,即40万元承担责任。工程队、供应商背书的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后,应当对变造后的事项负责,也即承担40万元的责任。同时,依《票据法》规定,变造人张某应对变造汇票的行为、供应商应对故意使用变造的汇票的行为,承担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即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 参考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