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会计考试>经济法综合题库

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甲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已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08年1月1日,甲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照法定程序,于2008年2月1日宣布甲企业破产,并于 2月10日成立了清算组。随后,清算组在对甲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时,发现以下问题: (1)2007年12月1日,甲企业和A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甲企业于2007年12月20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至破产宣告时,甲企业尚未支付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款1000万元。 (2)2007年10月1日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1)土地使用权属于甲企业的破产财产。根据规定,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对价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2)被查封的办公楼属于甲企业的破产财产。根据规定,债务人的财产被采用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3)甲企业转让给C企业的汽车不属于甲企业的破产财产。根据规定,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已经向买方交付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4)D企业有权要求A企业等值赔偿。根据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取回,取回权的行使,仅限于取回原物,如果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转让该财产获利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要求债权人等值赔偿。(5)E企业的破产债权为5万元。根据规定,清算组解除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以对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作为破产债权,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6)F企业的破产债权为50万元。根据规定,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属于破产债权。(7)G企业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他人的破产债权,禁止抵销。

微信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