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问答题]
乙代表五金厂与丙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有效。因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善意的第三人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从事与被聘用的人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人。本例中,乙虽然超出了甲与他所约定的开支范围,但他并没有与丙材料供应商合谋串通,更没有损害投资人的利益,丙材料供应商符合善意第三人的特征。因此,乙代表五金厂与丙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有效。
(2)丙材料供应商与五金厂发生的合同纠纷不能通过仲裁方式予以解决。因为合同双方并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因此不符合采用仲裁方式予以解决的条件。该合同纠纷,应由五金厂向丙材料供应商支付全部货款,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首先,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例中,乙与丙进行过协商,但丙未同意。因此,原来的合同对双方还有约束力。其次,乙虽有越权行为,但法律规定,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未作否认表示的,其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本例中,甲虽然要乙撤销合同,却又将丙运送来的原材料全部用完。表明其对乙的行为予以追认。所以,该合同的法律责任应由五金厂承担。
(3)五金厂擅自将加工任务交与A加工厂的做法不合法。因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工作的一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本例中,作为承揽方的五金厂未经定作人丁公司同意擅自将其承揽工作的一部分交由A加工厂完成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4)丁公司对五金厂提出的赔偿要求合法。因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揽方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本例中,丁公司作为定作人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五金厂承担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的责任。
● 参考解析